发文标题: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无法联系列入异常名录程序暂行规定和关于处理举报市场主体申报公示信息虚假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市场监管办[2014]17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9-26
实施时间: 2014-10-1
失效时间: 2019-9-30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31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委属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机关有关处室:
  《企业无法联系列入异常名录程序暂行规定》和《关于处理举报市场主体申报公示信息虚假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14年9月25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6日
  企业无法联系列入异常名录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异常名录工作,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县市场监管机关负......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企业无法联系列入异常名录程序暂行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