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2014-11-1
实施时间: 2014-11-1
法规类型: 国家基本法规附属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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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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