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厅字[2014]52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4-1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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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侵占群众利益,助长不正之风,社会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为做好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的清理整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各级各类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中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的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览观赏、休憩健身、文化娱乐、科学普及等活动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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