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律师执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4]24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7-25
实施时间: 2014-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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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请求重新核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司函[2014]36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律师执业人员培训费的复函》(闽价费〔2011〕277号)已经到期,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41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省律师执业人员培训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现就培训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律师执业人员职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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