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4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4-10-23
实施时间: 2014-10-23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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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提前申报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的,应当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其中,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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