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注销税务登记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9-29
实施时间: 2014-9-29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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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操作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9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操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登记注销管理,优化办税流程,强化税源监控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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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操作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登记注销管理,优化办税流程,我处起草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资料提供问题
  《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注销税务登记表》;(二)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三)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决定;(四)已先在国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国地税共管户,应提供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五)纳税人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的,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已办理过户、处置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六)主管地税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关于不同注销流程的适用范围问题
  《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可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类型,实施简易流程、审核流程和检查流程。
  简易流程,适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审核流程,适用:1、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除外);
  2、前3年度任一年度缴纳地方各税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同)以下的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除外),只需适用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1)已经汇总纳税的所有分支机构;
  (2)以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为主,且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的纳税人;
  (3)近3年(含当年,以下同)内未领购地税发票或未取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除上述纳税人外的其他纳税人,能够提供具备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近3年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税务登记时间未满3年的,提供登记之日起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检查流程。适用:1、除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采取简易流程和审核流程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均按检查流程办理;
  2、按上级税务机关规定应适用检查流程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进行注销检查的。
  三、关于基金(费)清算的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地方各税进行清算的同时,对其各项基金(费)进行清算。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基金(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对经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拒不缴纳基金(费)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局基金(费)处,由市局基金(费)处移送同级委托代征部门进行处理。
  四、关于注销办理时限的问题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注销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实施检查程序的,经书面报请主管税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