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委会[2014]27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0-8
实施时间: 2014-10-15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844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10月8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