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09]23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9-9
实施时间: 2009-9-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62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贸局(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局(委)、工商局、质监局(深圳不发):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现将《广东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