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4]5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9-25
实施时间: 2014-9-25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05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有关规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9月25日
  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