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1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4-9-28
实施时间: 2014-9-29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2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08年征税期限届满,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复审调查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并于2009年根据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09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再次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详细情况见附件)。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