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63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4-9-28
实施时间: 2014-9-29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4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2009年9月28日,商务部发布第6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9月29日起5年。
  2014年7月29日,商务部收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茌平信发聚氯乙烯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中国台湾......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1 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应诉登记表-外国(地区)生产商或贸易商.docx    
2 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应诉登记表-中国大陆生产商.docx    
3 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应诉登记表-中国大陆进口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