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办发[2014]4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9-17
实施时间: 2014-10-1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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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制订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7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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