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格[2002]1590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2-9-10
实施时间: 2002-1-1
失效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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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重新申报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立项和标准的函》(保监函[2001]16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规定,现将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会对保险公司以及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继续按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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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5]258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5-12-8
实施时间: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