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人社发[2014]3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4-6-19
实施时间: 2014-7-1
失效时间: 2019-6-30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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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法》实施中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劳动能力鉴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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