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发[2014]1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9-1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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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例〉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日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 规定的“城市”是指城市的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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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三条“房产出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我省承租人代缴房产税征管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政规[2021]10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21-8-9
实施时间:202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