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4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批复
发文文号: 厦府[2014]22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8-13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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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4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请示》(厦人社[2014]165 号)收悉。经第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适当提高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水平。批复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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