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3]13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3-7-11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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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以下简称“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社保理事会定期向财政部、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返还印花税的申请,即按照中央与地方印花税分享比例,属于中央收入部分,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向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具体退税程序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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