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全面实施内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4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4-8-27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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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3年10月,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正式签署了《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的互认安排》,并已于2014年5月18日起在陆路口岸实施互认安排。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受惠范围,经与香港海关磋商,双方决定将内港海关实施互认的范围增加空运和海运口岸,于2014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互认安排,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地海关接受香港海关认证的“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为香港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简称“AEO企业”),香港海关接受内地海关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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