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资[2014]20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8-26
实施时间: 2014-8-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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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中,不满1千伏用户的高峰、低谷电价水平分别为每千瓦时0.588元、0.308元;1-10千伏及以上用户高峰、低谷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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