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商[2008]20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7-25
实施时间: 2008-7-25
失效时间: 2008-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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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市物资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特急发改电[2008]248号)规定,现将我市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天津港和集散地动力煤最高限价。按照国家规定,天津港和集散地动力煤平仓价格不得超过今年6月19日价格水平,即动力煤最高平仓价格(5500大卡,含税)每吨840元,以5500大卡为基础,热值每增加或减少100大卡,每吨价格提高或降低16元。
  二、加强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的监管。按照国家规定,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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