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禁止在广告内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工商广字[2008]1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8-11-14
实施时间: 2008-11-14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22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工商分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12号)和《关于禁止在广告内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分局要立即对辖区内的媒体广告、户外广告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开展一次集中检查,加大对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和“免检”内容问题的检查和查办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督促企业整改,凡继续发布含有国家机关名义和“免检”内容广告的,要依照《广告法》规定从重处罚。各分局在检查中遇到的新问题......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