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商[2009]6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3-31
实施时间: 2009-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90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市中水有限公司,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水资源,鼓励和引导使用再生水,根据再生水生产经营和水质、用途等实际情况,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生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电厂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和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四类水价。
  二、电厂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30元调整为1.50元,调增的0.20元为供水专用管网的输配费用。
  三、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价格分别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20元、1.30元、1.5......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