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休闲渔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农[2013]15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文时间: 2013-12-13
实施时间: 2013-12-13
失效时间: 2014-7-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79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休闲渔业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制定《福建省休闲渔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休闲渔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休闲渔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快发展休闲渔业创建“水乡渔村”的实施意见》(闽海渔﹝2007﹞402号)及福建省财政专项资金......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财农[2014]62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文时间:2014-7-23
实施时间:2014-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