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公司和加油站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8-4
实施时间: 2014-8-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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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公司和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发票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市区(哈尔滨市不含阿城区、呼兰区、双城区)加油站,统一使用相应市级公司领取并加盖市级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发票。非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仍按现行规定在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发票。
  二、加油站预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向购油用户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用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待用户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由预售加油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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