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韩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9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4-8-8
实施时间: 2014-8-11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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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51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Ltd.)继承原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Petrochem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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