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地[2008]3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5
实施时间: 2008-9-5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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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津政令第0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局依法核定,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具体方式为耕地坐落地地方税务局依法核定耕地占用税税额,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征税款。
  二、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发布前占用耕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我市的占用耕地每平方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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