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烟台—海阳和临沂—枣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2]12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22
实施时间: 2012-11-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3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山东高速集团公司: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在烟台—海阳和临沂—枣庄高速公路设置收费站的批复》(鲁政字〔2012〕222号),现将烟台—海阳和临沂—枣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烟台—海阳和临沂—枣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原交通厅鲁价费发〔2007〕82号规定执行。各站点按车型计收收费标准见附件。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该项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在收费站点的醒目位置做好......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