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08]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3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15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山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费的函》(鲁教财函[2007]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342号)精神,同意收取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费,具体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前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
  三、该项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