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4]5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4-14
实施时间: 2014-5-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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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山东艺术学院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字〔2014〕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学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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