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9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6-20
实施时间: 2014-8-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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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业经2014年6月1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李 希
  2014年6月20日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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