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05]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1-4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96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公安厅、省农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
  (—)、号牌工本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