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民发[2014]16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民政部
发文时间: 2014-7-25
实施时间: 2014-7-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其他费用 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87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激发社会团体活力,现就社会团体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三、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会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