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产于沙特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措施的到期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51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4-7-25
实施时间: 2014-7-25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2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2009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6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或代......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