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公布第十四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14]9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7-24
实施时间: 2014-7-24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08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我们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十四期环保清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要求,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1:第十四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pdf    
附件2:第十四期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台式计算机性能参数.pdf    
附件3:第十四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销售联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