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发改收费字[2005]70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1-13
实施时间: 2005-1-1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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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内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行辽价发[2004]107规定的收费标准,需调整现行学费标准,由学校(包括成人学校)根据本校教学质量、办学成本和学生承受能力及就业状况等提出各专业调整收费意见(含符合上浮条件且需上浮学费收费标准的)报经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核准后执行。现行标准高于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统一按省定最高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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