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04]13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4-12-27
实施时间: 2004-12-27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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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收取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的函》(辽交运字[2004]53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的复函》(辽财综[2004]594号)的规定,现将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各市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4]33号)、公安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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