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发改收费字[2005]66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11-28
实施时间: 2005-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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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各经营单位: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77号)和《关于降低民用液化气经营差率的通知》(辽价发[2005]13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用液化气市场的价格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民用液化气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经研究,现对我市民用液化气零售价格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居民生活用液化气零售价格在炼厂出厂价格基础上加不超过12%经营差率再加实际运杂费作价。作价公式为:出厂价格×(1+12%)+实际运杂费(对自有管道从炼厂直接输送液化气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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