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发改收费字[2006]46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6-7-10
实施时间: 2006-7-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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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5)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培训费)、住宿费须持批准办学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和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到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二、经市及市以下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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