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07]8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6-27
实施时间: 2007-6-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08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教育局、劳动和>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管理,参照该实施办法执行。
  附: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教育厅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