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继续执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08]1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2-26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85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4月,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要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重新核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5]44号)。重新核定的收费标准规范了计量检定收费行为,促进了全省计量。检定工作的健康发展,对防止乱收费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针对文件执行期间检定机构和受检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现就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