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五点一线”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09]3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4-10
实施时间: 2009-4-1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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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物价局、财政局: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价发[2006]26号)实施以来,对推进“五点一线”沿海重点发展区域开发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鉴于近期国家和省取消(停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策相继出台,为确保相关部门继续贯彻落实好“五点一线”沿海重点发展区域内企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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