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09]1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2-1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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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关于继续收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费的函》(辽交运[2008)13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已同意继续收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经研究,现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初次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报名考试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考试费a。
  三、道路运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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