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大发改收费字[2010]123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3-26
实施时间: 2010-4-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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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商请核定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大环函[2009]59号)收悉。根据《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4号),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7]4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可按《关于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大发改收费字[2008]4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继续收取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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