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收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哈价经发[2009]10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3-19
实施时间: 2009-3-19
失效时间: 2010-4-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252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哈尔滨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你单位《关于哈尔滨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1、你单位属于民政局审批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开展哈尔滨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并收取相应费用。
  2、收费标准由你单位自行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议定,其标准不能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3、收费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4、此项收费属于经营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