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综]发[2011]1138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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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经济信息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厅、卫生厅、公安厅及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价格主管部门: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在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现决定进一步清理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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