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2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4-6-30
实施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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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贸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中瑞自贸协定》规定,海关总署将自7月1日起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瑞自贸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可根据《中瑞自贸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见附件1)对其生产并出口至瑞士的中国原产货物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不需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相关货物可凭原产地声明在瑞士申报进口时申请享受《中瑞自贸协定》优惠关税待遇。经核准出口商名单见附件2。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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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中瑞自贸协定》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清单.xls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承诺书.doc    
4. 原产地声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