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0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4-6-30
实施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2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冰岛的附件所列商品实施协定税率(见附件)。
  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2009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填制,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16”。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冰岛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协定税率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