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4]5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6-13
实施时间: 2014-6-13
失效时间: 2016-9-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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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规范登记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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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内政办发[2016]118号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6-9-5
实施时间:201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