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03]5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8-18
实施时间: 2003-8-1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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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的要求,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决定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截止2003年6月30日,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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