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实行中央与省级分成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03]6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3-9-18
实施时间: 2003-9-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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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有关收费中央与地方比例分成的函》(国质检科函[2003]44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管理体制的规定,同意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实行中央和省级分成。即:(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包括证书工本费和技术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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